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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稅法專欄】「房地合一稅」的前世與今生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上篇「稅法專欄(EP.10)」說明出售「建築物」及座落的「土地」(簡稱「房地」,以下同),
要先就出售「土地」的「漲價」繳納「土地增值稅」,
繼之再就出售「建築物及土地」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此處所稱的所得稅,有一個專屬名稱,稱為「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是民國105年上路的新稅制,
適用於「出售105.01.01以後取得的房地」,
其出售房地的所得,要單獨申報課稅,
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徵。
申報期限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
課徵稅率分個人與營利事業,個人有4階,
即15%、20%、35%、45%;
營利事業有3階,即20%、35%、45%。
其餘詳細的規定內容,不予贅述。這是房地合一稅的今生。
如果是「104、12、31以前取得的房地」,
而「於105、1、1以後出售」,又是如何課稅呢?
在此情形,並不適用上述的房地合一稅規定;
而是分別就出售「土地」的「漲價」繳納「土地增值稅」,
就出售「建築物」的「所得」(注意:不包括「出售土地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個人繳納的是「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繳納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都是於次年的5月連同其他的所得申報課稅)。
這可以說是房地合一稅的前世,或可稱之為「房地分離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5.31/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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