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稅法專欄】出售房屋要繳納什麼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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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稅法專欄(EP.09)談購屋要繳納什麼稅捐,
接下來就談對立面的出售房屋(簡稱售屋,以下同) 要繳納什麼稅捐 。
通常售屋多是同時出售「土地」與出售「建築物」,
但是目前也有僅出售「建築物」,不出售土地,
而另外設定「地上權」予購屋人。
兩種出售方式,售屋人須繳納的稅捐,分別說明如下:
一、同時出售土地及建築物時:
1、售屋人(不論是個人或公司)出售土地部分,
如有「漲價」,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2、售屋人如果是個人,其出售土地及建築物,
如有「所得」,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售屋人如果是公司,其出售土地及建築物,
如有「所得」,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出售土地的「漲價」如何計算,
以及出售土地及建築物的「所得」如何計算,較為複雜。
又現行所得稅法對出售土地及建築物的所得,
有相當複雜的課稅、免稅以及申報程序的規定,
如欲了解並避免錯誤,看倌請教會計師(或律師),較為妥適。
3、售屋人也是執有書面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的一方,
所以要按照契約中的土地及建築物的價額,繳納「印花稅」,
與購屋人相同,可以參見上篇<稅法專欄(EP.09)>所述。
二、出售建築物,而另外設定地上權予購屋人:
1、個人、公司出售建築物,
如有「所得」,要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2、設定「地上權」予購屋人,
則等於是將土地長期出租予購屋人,而每年收取土地租金。
因此售屋人每年收到的土地租金,
每年要繳納「綜合所得稅」(售屋人為個人時)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售屋人為公司時)。
3、售屋人要按照契約中的建築物的價額,繳納「印花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5.15/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