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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契約為甚麼需要公證?有沒有公證的差異是…?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契約簽訂不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了嗎?
為什麼還需要把契約拿去做公證呢?有沒有公證的差異是甚麼呢?
許多人都知道要簽訂合約但對於契約的效力卻沒有這麼清楚
認為只要契約簽訂,當對方違約時就可以強制拘束對方
但這要看你認知的強制拘束是什麼?
單純以契約來說,契約當事人本來就需要受到契約條款約束
而這個約束 不論契約有沒有經過公證都存在
那為什麼還要將契約拿去公證呢?
這是因為公證是在公證人面前進行法律行為
經過公證的契約會被公證人製作公證書 並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與真相
而製成的複本也會保留於當地法院
所以公證過的契約書
當事人不太可能推託自己並沒有簽過 亦不可能說自己是被騙與被強迫簽約
所以能有效減少糾紛情形
而對大多數人來說
最在意的莫過於能不能強制對方履行合約
如果你當初在進行公證時便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
而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較容易確認的
透過公證取得直接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對債權人言,是最便捷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
如果你沒有進行公證又或者公證並沒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則是要等到官司全部確定之後
才能再去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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