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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律顧問】-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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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盡頭,難免是會遇到離婚這個選擇。

兩人的婚姻走到離婚這一步,原因或許很多,往往是發生一些「事件」,讓另一半產生想離婚的念頭,

但是,在法律上,則是特別規定某些「情形」才可以透過法律方式請求離婚,脫離婚姻關係,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條文中即規定十項理由,可以請求離婚,

以下根據法條的規定來解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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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簡單來說,在一夫一妻的制度下,你又與其他人結婚,這種情況是不被允許的,

結婚結了兩次,就被視為重婚。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6個月內請求離婚,

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二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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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結婚後,在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自不得與另一半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畢竟這也是會影響一夫一妻制度的穩定,

而且,外遇情節,通常也是嚴重影響家庭成員間的情節連結,自列為離婚的理由之一。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6個月內請求離婚,

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二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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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條文用語是「虐待」,解釋上只要你對另一半有傷害行為,多會構成,

這傷害行為不只是肉體上的,還有精神上、情緒上等等的傷害,都可以歸納為虐待的類型,

而且受虐待的一方以不堪受虐而難以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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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意思是被另一半的家人虐待或是虐待另一半的家人,

這兩種狀況都算是對直系親屬虐待的範疇當中,

這裡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虐待行為,還要導致有直系親屬已因此無法同居下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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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當另一半不想理你,沒有提供各種對於「家」所應當負起的責任,

破壞共同生活關係,沒有履行夫妻應有的義務行為,都可以認定是惡意遺棄,

而且這種被遺棄的狀況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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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非常直白的敘述,對方如果有企圖殺害你的意思,

自然就沒有能互相繼續共同生活的信任度了,自然應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一年內請求離婚,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五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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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不治之惡疾

看到這個,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是因生病無法自理,法律卻可以保障另一半離婚嗎?

不,並不是,這個惡疾要源於身體機能出問題,

具有傳染性,會威脅到同居人的生活,這樣才算,

如果單純是生理上的機能缺陷的話,是無法成為離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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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像是精神分裂、躁鬱症,或中毒性精神病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等等的相關病種,且無法治癒,

會影響到兩人能夠經營共同生活的程度,同樣也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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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不確定對方跑去哪裡,是生是死也未知,只要超過三年即可提出離婚。

但是,如何證明對方已經生死不明呢?建議要去警察局申報失蹤協詢,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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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一半若有故意犯罪的情形,判處的刑度如果是超過六個月的,

還要等該判決有確定了,才可提出。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一年內請求離婚,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五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當然,離婚的原因可能還有其他很多理由,可能都不在這十項範疇裡的,

因此民法第1052條另外有規定,夫妻間有以上各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一方得請求離婚。

至於,如何判斷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這就需仰賴律師或是事務所基於辦案經驗,綜合委託人所提出來的事證來研判了。

若你受到另一半在婚姻當中的困擾,認為走不下去了,

建議你一定要諮詢律師事務所替你處理此事,才能在一切合理公平的狀況下將離婚程序處理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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