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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律顧問】-子女的監護權如何判?法院裁定的準則(二)-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在裁定監護權的過程中,除了以子女利益為出發的5項原則外,
父母作為子女的照護者也是評判的事項之一。
而這些評判父母的事項衍生的原則則被稱為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可以分為3個細項。
1.身體與性格
身體與性格包含著年齡、個性、品行、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等的綜合評估與比較。
2.經濟能力
經濟能力包含著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有無支援系統等等的綜合評估。
3.心理狀態
對子女的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對於非親權人會面的理解 等等都是評估的要點。
而除了以上這些條件的綜合評比,
在2013年的時候立法院又修法增訂了一則俗稱友善父母、善意父母、良善父母的原則。
之所以會立法增訂的原因,
是因為在親權酌定的案例中父母雙方扮演著互相爭奪的競爭角色,
因而產生像是詆毀他方、阻饒會面交往等等的不當的爭取行為!
讓孩子成為夾在中間的三明治孩童承受著痛苦與磨難,
所以當有不當行為出現時就有可能會影響判定的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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