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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白淨的臉,搭配的黑框眼鏡,斜立在會議桌的另一邊,怎麼看,都像是古典小說中的白面書生,與強姦犯三個字實在很難聯想在一起。

 

“律師,我們真的頂多只有親嘴、愛撫,真的沒有…用手…..插她那下面…”男生說到後面,語帶心虛。

 

“雖然你這麼說,但人家女生指證歷歷的,請問,你們之間是有什麼深仇大怨嗎?”我問。

 

是一件強姦案件,照女方的說法是,男方未經她的允許,在KTV唱歌包廂中強吻、撫摸了她的身體許久,最後,甚至伸手往她身體下方摳去,男方的說法則是止於愛撫,不敢越入第三壘。只是,奇怪的是,去包廂唱歌的,為何只有他們兩人?我提出了我的質疑。

 

“我們當時正在交往啊!但之後,被我發現她居然還跟別校的男生有曖昧!我們還當著全班同學面前狠狠大吵了一架,我把她亂搞曖昧的事當場說出來,她撂話說走著瞧,結果兩個月後,我就接到警察的通知單,說她告我猥褻跟強姦她,要我配合製作筆錄,這…哪有強姦啊?”男生逐漸大聲起來,終於露出他的不滿。

 

原來如此,被來一記回馬槍...我是很同情這位白面書生,只是,依照現在刑法的規定,包括用性器官、手指或異物進入他人性器官的方式,都是屬於性交的範圍,而能使人滿足其性慾的一切動作,就叫猥褻了,若再加上”違反對方的意願”的要件,就構成了”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至於,女方告不告得成,得看她舉證到什麼程度。通常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上,當女方喊出男方對她強制性交,還可以看女方的衣服上、身體上或體內是否有殘留的精液來判斷,但是看這件案子的情節,用手插入是不能用有無精液殘留這點跡證來去證明,而唯一的證人就剩下女方自己了,我不用想也都知道女方在法庭上會怎麼說了。我老實地對白面書生分析說明了我對這件案件的評估。

 

“那…吳律師,我該怎麼辦呢?我能不能去找她談談,叫他撤掉這件強姦告訴…”

 

"談談是可以,但是現在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被害人想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繼續偵辦下去,直到法庭下一個判決"我還是一口冷靜的分析。

評估到這裡,我開始對白面書生感到ㄧ絲惋惜。一切風波,只因為一次不愉快的分手。

當時的卿卿我我,怎知,事過之後,竟會變成強姦與猥褻了呢?這是兩性之間最詭異的拉扯,源起於個人的心,與一時的好惡。或許,這是給男性在交往過程分寸的警惕,但代價實在很大(法定刑:強制性交,3年至10年,強制猥褻,6個月到5年)

 

只好請白面書生準備好彼此過去交往的蛛絲馬跡,準備與女方在法庭上相見了。

 

(原文刊載日期: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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