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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通姦官司終於贏了。

第一次看到她的時候,很難想像她的生活正在傾斜中.....帶著兩名小孩,其中一名患有自閉症,照顧孩子的生活重擔中正需要有人支撐,這個時候,卻發現老公有外遇,且不只一兩年了,也不只一兩個朋友知道了,而她,卻是從電話帳單中的蛛絲馬跡發現。眼前的這位大姐,沒有我常見的的哭啼與怨懟,反而眼神堅定,穿著光鮮亮麗,怎麼看,都是個女強人模樣。.

是典型的外遇情節,麻煩的是,人與事發地點都在大陸....

"吳律師,我知道要告他們通姦是不容易,也有法官朋友這樣對我說,但是我不甘心,司法不是在保護好人嗎?我還帶著兩個小孩,他卻帶著那個女人回東部老家炫燿,我這個作老婆的,怎麼受得了啊!"

衝著這樣的情感訴求,答應幫她撰狀,也開始三年漫長的通姦及其他相關的家事訴訟...履行同居訴訟,給付扶養費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遺棄告訴,通姦告訴加自訴,假扣押,聲請訴訟扶助等等程序。我們以子女的生活狀況與支出為訴求起點,對照諸多身為男方朋友的證人證詞,想盡辦法挖出更多生活中常忽略的實際證據,來佐證男方及第三者的妨害家庭事實,她當庭更訴諸為人妻子與母親遭遇外遇的心路歷程,所以官司連戰皆捷,到最後,賠償金及子女的扶養費都爭取到,男方及第三者都被法院以通姦罪論罪科刑。

只是,訴訟過程,一再顛覆我對通姦罪除罪化議題的看法...

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罪的刑期不長,而且在法學學術討論上,也有通姦不至於輪到用刑事責任來處罰而應予以除罪化的聲音。上述的事件中,男方也在訴訟過程中來做為自己行為沒有錯的藉口,企圖脫罪。但是這種抗辯並沒有效果,畢竟我國刑法還是採罪刑法定原則,人的行為,只要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的,現實上也有證據可以證明的,便成立犯罪,法院就可以論罪科刑,更何況,大法官會議第554號解釋仍確定通姦罪的合憲性。有了通姦罪的規定,至少可以對想要在自己家庭以外另起爐灶的男人或女人,仍有幾許心理嚇阻的作用,而且,另一半與外遇對象如果構成通姦罪,往往也有利於後續的離婚訴訟及精神慰撫金的賠償請求。換言之,當另一半有外遇情形時,提出通姦罪的刑事告訴並贏得勝訴,便成為後續相關家事訴訟勝訴的重要憑藉,應注意的是,如果配偶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的表示時,就不得提出通姦告訴,且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在知悉外遇事件及對方之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便不得提告,實在不可不慎。

事後,我拿了一本討論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律書給她,看完後,她忿忿不平:「通姦罪除罪化根本狗屁不通、不切實際,還有啊,裡面說通姦罪應該要除罪化的學者,沒有一個是女的!!」這般評語,身為律師的我先是哭笑不得,隨即想到一路走來的訴訟歷程,倒也心有戚戚焉…

 

「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慎子。逸文)

 

在通姦罪存廢的討論中,有誰考慮過被外遇者的遭遇及感受呢?男女之間,很多事情,很多時候,不僅僅只有兩腿之間的情事,還有兩耳之間的尊重,而在存廢的討論過程中,顯然沒有認真考慮到一般民眾對外遇事件的怨懟程度。看來法律規定即使有再高深的理論基礎,至少也應該要符合人性。符合人性,才有正義。

(原文刊載日期: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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