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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保單被保險公司解約還債?保險契約與強制執行的關係

保險契約與強制執行的關係1.jpg

 

位於台北新北,受債務苦惱的你,對於強制執行了解有多少?

許多人會對於法律諮詢的顧問費用產生疑慮,

而放棄自己知道與抉擇的權利。
但不知道,反而要付出的代價超乎想像,

今天台北推薦法律事務所—智昶法律要來跟你聊聊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許多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常用手段,

但你知道強制執行的目標除了薪資外,存款土地房產

甚至是保險契約也是其中之一嗎?

 

保險契約與強制執行的關係2.jpg

 

 

什麼?保單原來會被法院強制解約嗎?


是的,保險是國人常作為保障

生命安全、儲蓄、節稅投資理財的規劃工具,

而當債務人無力清償時,

債權人能不能對保單進行強制執行

在過往其實法院都有不同見解,直到111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中採肯定意見,

在實務上便產生了指標性的意義。

 

在該裁定中,統一的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

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而其中有3點主要的理由,分別為。

 

1.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保單有所謂的保單價值金

是由要保人預繳保費所累積的保單現金價值

而這份價值並不會因為保險契約的

解除、中止、變更而有所喪失。
所以保單於實質上是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之一。

 

2.保險法規定終止權,並非要保人的一生專屬權


保險金是為一般的單純金錢給付,

要保人在契約上的地位,

在符合保險法的情形下可以變更或是繼承,

與一般的財產並無差別,

並非被保險人的生命轉化或替代,

所以壽險契約也並非是獨屬於要保人的專屬權利。

 

3.法院基於換價目的,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


保單價值是為抽象,而要換價進行債權的清償,

中止壽險契約,進行換價程序是不可缺的行為,

所以法院自然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

但目前法院強制執行中止保險契約的行為是有條件限制的,

基本上要注意的有2個要點。

 

1.債務人為要保人

2.人壽保險契約

 

這是因為所謂的保單價值大多只有壽險契約才有,

其他像是健康醫療險傷害意外險

通常是不具備保單價值

自然不存在解約金與強制執行的價值。

 

而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是屬於保單要保人的,

也就代表該保險契約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所以只有當要保人為債務人時才會被法院執行解約。

 

另外壽險契約其實兼具保障要保人與家屬的生活,

所以法院在裁量的時候也會謹慎為之,

必須要給要保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才行。

如果你有遇到相關的困擾,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盡早處理,

找尋合適的律師進行諮詢債務的解決方法,

只要不要放置不處理,是有機會避免到最壞的結局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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