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 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三種模式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在結婚之後,最擔心的並不是離婚,而是離婚後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因為兩人在一起通常會是以「一輩子」作為時間的界限,
所以可能不會事先想到哪一天自己與另一半會需要分配財產,
也就是說,兩人的所得是依照每一家人習慣不同而去做調整,因此,離婚時就很難對彼此的財產作一個明確的區分。
因此,民法才會對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制定了三種不同方式,
雖然說在結婚時就先思考萬一離婚的話財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有些人會覺得不太吉利,
但是,為了以後有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建議你還是可以先了解一下。
關於夫妻間的財產歸屬,民法規定了三種模式: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
多數人會採用這個方式,也是法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適用的
(應該不會有人結婚那天就先決定好怎麼分配財產),
夫妻自己的財產,各自主要是以「婚前」跟「婚後」作為名下財產是否納入離婚後剩餘財產來結算分配財產的依據,
如果是婚前財產,就不需要列入剩餘財產當中計算,而各自保有自己的所有權。
2.共同財產制:
顧名思義,就是將兩方的所得通通合併在一起作為計算,
除了特有財產(如:受贈財產)之外,通通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
而且,這個財產模式需要到法院進行登記的,而這種財產制消滅時,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各取回半數,
例如:老公有十萬,老婆有一百萬,在離婚後總和一百一十萬分成兩半,老婆得給老公四十五萬。
3.分別財產制:
同樣顧名思義,就是將兩人的錢通通都分開算,
這種方式通常是會用於兩人的金錢差距過大時會使用的,
這種方式比較簡單,就是我拿回我的部分,妳拿回妳的部分,彼此沒有互相影響,
而這種方式同樣的也需要向法院登記。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思考,如果有一方完全沒有盡到婚姻之義務,那麼當離婚時還依照這些財產制將財產分出去,不是會很虧嗎?
其實,根據民法第 1010 條,有七種情況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改變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或者是,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只要發生了以上的情況,就可以單方面去聲請,才可以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如果你有相關的離婚財產分配問題,讓智昶法律來替你解決!
參考法條:民法第1010條、第1017條、第1031條、第1040條、第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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