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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文章 14

【台北|稅法專欄】開設商號營業,須繳納什麽稅捐?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上篇「稅法專欄(13)」已說明「公司」營業須繳納稅捐項目

本篇則說明「商號」(例如××商行,××店等)

從事營業(如買賣、製造、提供勞務等),說明須繳納什麽稅捐。


        商號與公司不同,並無「私法上的人格」(亦即商號不是「法人」)。

但是根據各種稅法之規定,則仍可以擁有「稅法」規定的權利(如退稅請求權等),

須負擔「稅法」規定的義務(如繳納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捐)。

所以商號與公司同樣負有納稅義務,

那麼商號在開設後以迄歇業(歇業相當於個人死亡)的存續期間內,

應該繳納那些稅捐,經營者實有了解的必要。

在此列出商號存續期間須繳納的(台灣的)所有稅捐項目

(如符合稅法的免稅規定,即無須繳稅,不再一一說明)。


        一、營業稅:

營業所獲得的收入,須繳納此稅,每兩個月一次。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所賺取的所得(所得是「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餘額」)

須繳納此稅,一年一次。


        三、牌照稅:

商號所有的車輛、船舶,須繳納此稅,

自用者一年一次,營業用車輛一年二次。


        四、印花稅:

書立銀錢收據,方須繳納此稅。

(繳納方式較特殊,即書立收據後,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收據上,予以劃線註銷


        五、娛樂稅:

商號是組織,本身無法娛樂,但可以出價而給予員工或其客戶等娛樂,

商號即須繳納此稅。

(此稅是由娛樂場所、提供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或舉辦人代徵,再由代徵人繳納)


        看倌或許看出來一事,就是與公司相較,

商號不必繳納不少稅捐(如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這是因為商號不能登記為土地、房屋所有權人

從而即無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等之義務

(但是商號碼使用的房屋、土地,其所有人通常是老闆(或其親友),

所以其房屋稅等的納稅義務人是老闆(或其親友))。

 

(專欄文章寫於2022.07.15/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本專欄刊出第15號之後,暫時結束。以後有機會再與各位看倌見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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