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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律顧問】- 子女的監護權如何判?法院裁定的準則(三)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在子女監護權的訴訟中,法官會依子女利益最佳原則來做裁定,
但法官是怎麼得知父母與孩子的相關情形?
這就要依靠社工去進行家庭訪視,所以家庭訪視報告對法官有極大的影響。
而社工的評判標準則可以分為3項
1.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
社工會對照護者的照護意願、照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進行評估。
2.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之評估
對照護者的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其他家庭成員感情支持系統、對子女以及子女身心狀況的了解進行評估。
3.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
就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未來照顧計畫等等進行相關的評估,
這些評估會去理解當事人能給孩子帶來什麼樣的生活環境,
所以在家訪中你的事前準備與態度就會十分的重要,
但要注意的是千萬別為了要爭取子女親權而去刻意引導與影響孩子的言行舉止,
畢竟社工都有經過專業的培訓,過度的行為反而會去影響訪視的報告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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