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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 -什麼是證據能力?刑求取得的自白與證據可以使用嗎?(刑法篇)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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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的自白證據可以使用嗎?

為尋求真理讓犯人繩之以法,是否能夠不擇手段的取得這些證據呢?

 

古裝劇中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藉由刑求取得當事人自白的橋段,

你的情緒也會因此感到憤恨又或者是痛快,

但除去電視劇中的場景,

在現在的司法體系下這些非法取得的證據,或因此延伸取得的後續證據是否能被採用也就是我們在說的證據能力

 

只要提到刑法的證據能力就會提到毒樹果實理論

其概念是指違法取得的證據就像毒樹,而延伸取得的後續證據則像是毒果,皆是有毒之物不能食之。

 

所以在英美法制的體系上,

即使是會左右案件判決的重要證據,

在為了嚴格抑止違法的偵查行為下也會排除其證據能力,

而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雖然毒樹果實理論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但採用的是相對排除與絕對排除。

 

1.相對排除

所謂的相對排除是指在經過權衡後才認定是否要排除該違法證據,

即使可以例外不排除,但仍須符合後續證據調查的規定才可以使用。

 

2.絕對排除

絕對排除是指法律另有規定,一旦違反某些事項該證據就無法被使用。

 

以上就是有關刑法證據力的相關知識,

如果有關法律的任何疑問歡迎私訊智昶讓我們幫你做專業的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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