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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顏凡裴/台北報導

台北市呂姓女子去年12月在購物網站蝦皮拍賣,引用英國知名品牌「Dr.Martens」(馬汀)台灣代理商的產品照片,替人代購馬汀鞋,遭代理商指控違反《著作權法》,但士林地檢署認為,單純拍攝商品的照片並不具有原創性,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因此將呂女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指出,呂女在蝦皮拍賣經營代購賣場,去年12月她在網路上下載「Dr.Martens」台灣代理商的產品照片3張,放到自己的賣場,表示可以代購馬汀鞋,遭代理商控告盜圖違反《著作權法》。

呂女到案供稱,她不是刻意盜用圖片,因為該品牌的涼鞋有很多款式,客人指定購買其中一款,她才找該鞋款的產品圖,確認客人想買的款式,她不曉得這樣會冒犯到代理商。

士林地檢署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原創性」的作品,而攝影著作原創性取決於被攝影像選擇、觀景窗選景、光線抉取、焦距調整、快門掌、影深判斷等技術,但呂女使用的照片,僅是代理商針對涼鞋拍攝而成,只是一般拍攝實物的照片,不具有原創性,因此將呂女不起訴。

但不起訴也強調,如果是拍攝模特兒穿戴、背景經過佈置等照片,應是經過作者思考設計,就屬於「具原創性」作品,另外部落客「開箱文」的照片,因圖文視為整體著作,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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