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律諮詢推薦 】- 財產贈與的契約簽訂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某些情況,財產的贈與有可能會引起一些問題,
比如說,如果父母在發生繼承事實之前,提前將財產贈與兒女,是有可能會遇到被遺棄的問題,
這麼,我們的法律對於這樣情況,可以提供什麼保障呢?
民法第416條規定,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本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等人,
有《刑法》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或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
另一方不負扶養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換言之,受贈的子女只要符合上述之規定,父母即可以取消先前的贈與。
所以,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一些「侵害行為」的話,
只要贈與人提供相關的證據,無論是錄音或是截圖,在法庭上,可以提出作為證據,
由贈與人事後將贈與行為予以取消(撤銷),
另外一種,則是惡意遺棄,
因為結合《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內容,若贈與人(也就是父母)發生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態下,
子女受贈與財產卻沒有盡到扶養義務,
那麼,身為父母的贈與人,同樣的也可以拿回自己贈與的財產,
不過,前提是贈與人真的無法維持謀生能力,
假如你還有地方住,還有收入可以過生活,這樣的話可能就無法成功的拿回來。
其實,更方便而不用透過法條解釋的方法,還是在財產贈與時簽訂契約,
若父母真的擔心贈與之後,子女就對自己不理不睬了,
那麼,做父母的可以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
這種契約,有用的地方在於,當子女拿到受贈與的財產之時,也必須要符合契約上規定應作為的某些義務。
最常見的,如:每個月要給予一定的生活費用,同時也要有地方居住等等,
也就是說,假設贈與房屋給某位子女,雖然房子已過戶,但是父母依舊是有居住的權力,這是在簽訂契約時就訂定好的,
父母可以與子女協商在這樣的贈與契約中,
應該要加入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保護自己不會在贈與之後就被晾在一旁。
其次,贈與人也可以設定信託的方式,來限制不動產的移轉,
也就是說,父母將房子贈與了孩子之後,透過信託的方式讓孩子無法隨意地更動房子的產權,
例如出售或者是其他用途,這也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既可以先將房子贈與給孩子,同時也為自己留下一個保障。
雖說,父母與子女談到與錢相關的事情難免尷尬,
但是,該有的保障,事先做的好,總能避免發生子女拿到財產之後,翻臉不理你。
參考法條:
民法第416條、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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