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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什麼是證據能力?為什麼提交的證據不被採用?(民訴篇)-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你知道嗎,不是只要提交證據法院就一定會被採用嗎?
有時候視情況你的證據會失去作為證據的資格而被排除。
在案件發生的當下我們可以將事情劃分為
1.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2.我們認為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3.證據證明了當時發生什麼事?
而這3件事情我們的法律只承認證據證明的「發生了什麼事」,
所以官司在打的其實就是證據,
但並不是只要為了打贏官司就能無所不用其極的取得證據,
所以這時候就發生你提出的證據有沒有當作證據資格的問題,
也就是所謂的證據能力。
不同於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證據能力設有相關的規定,
所以是由法官權衡民事訴訟的目的與法理是否要承認其證據能力。
而一般在法院判決裡,
法院通常可以肯定在和解、傷害或損毀案件中為了自保而有的錄音存證。
但是像在妨害家庭的賠償案件中,
為了索取賠償而重大的侵害了對方的私密生活與性生活而取得的錄音通常就不能做為證據,
反而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的無故竊錄罪~
所以如果你有相關問題或是有需要搜集證據之情形,
最好還是先私訊智昶讓我們幫你去分析與評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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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關的問題都歡迎來找智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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