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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律顧問】 -法律知識小學堂!生活法律 (一) 備案與報案的差異?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當今天你遇到了違法事件,例如:傷害、騷擾、跟蹤等問題時,
第一時間會想到前往警察局報案。
但你知道【備案】 與 【報案】雖然只差一個字,
但其實是不一樣的概念,而且備案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今天就跟著智昶一起來認識兩者的差別。
備案
備案:當事人到警局陳述案情,員警將之紀錄在工作紀錄簿上面。
但要注意的是:備案非法律正式用語,並沒有實際上法律提告的效力,而警察也不會針對此案件進行調查。
報案
報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以及第231條第2項規定,
警察有於知悉犯罪嫌疑時調查犯罪的義務,且民眾可以向警察表明要提出告訴。
如果今天你想要報案,一定要到警局提出告訴、製作提告筆錄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警察會將受理案件的案號、時間、方式、案件類型紀錄清楚,而這也是警方已經受理這起案件的憑證。
有了這個憑證,警察機關就必須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到警局報案時,可以注意是使用備案還是報案,
假設報案的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如使用備案的情況下,除了可能會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
也有可能因欠缺「告訴」的條件而影響後續判決,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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