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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律諮詢推薦】 -借款追討有期限,什麼是消滅時效?-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好心借款給朋友度過難關結果朋友直接人間蒸發,
等到10幾年過後你卻發現對方開名車住豪宅,
此時跟對方討要借款,
卻得到已經過了15年的時效所以可以拒絕還款的回覆…
你有聽過消滅時效嗎?
其實簡單來說,就是你追討債務的期限有所謂的時效。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權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而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等,則是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民法第127條規定旅店、飲食費、運送費、座費、報酬、墊款等等款項,則是2年不行使消滅。
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5年的請求期間僅止於本金,
其餘衍伸出的利息與違約金等則是作為其他債權來計算的。
假設利息的支付日為每月15日,
每筆利息的時效期間則是以當月15日往後推5年,
每筆利息分開計算,所以即使本金到期債權人無法行使追討權利,
也不代表利息也跟著不用支付喔。
所以權利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追討債務之前別輕忽了時效的期限,
以免賠了本金又損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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